各市(地)科技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科技特派員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2號)、科學技術部等5部門《關于印發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支持計劃科技人員專項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科發農〔2014〕105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新時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實施意見》(廳字〔2020〕4號)和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省級科技特派員專項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3年4月14日
省級科技特派員專項計劃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科技特派員專項計劃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2號)、科學技術部等5部門《關于印發<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支持計劃科技人員專項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科發農〔2014〕105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新時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實施意見》(廳字〔2020〕4號)的要求,以及省級有關的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科技特派員專項計劃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級職稱及以上的科技人員到鄉村提供科技服務,為脫貧縣培養屬地科技人員和農村科技創新創業人員的專項資金,中央財政安排我省的,以及省級配套部分的“三區”科技人才支持計劃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專項資金要集中用于支持縣(市、區)的科技服務和農村科技創新創業,引導和促進項目、資金、技術、成果等創新要素向縣域聚集,突出支持選派對象和受培人員,不得用于其他事項。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嚴格按照科技特派員專項計劃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編制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
(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專項資金應當納入派出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派出單位應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建立面向結果的考核問效機制。
第二章 職責分工及資金分配流程
第四條 省科技廳是專項資金的牽頭組織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合理測算補助資金需求,提出年度補助資金預算建議。
(二)編制補助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組織績效運行監控。
(三)對政策實施效果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依責監督,指導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價,組織開展部門績效評價。
(四)按規定公開預算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
第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會簽和資金撥付,做好財會監督、財政績效評價和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單位是資金的使用主體,應切實履行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加強資金績效管理,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價,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和審計。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每年省科技廳通過門戶網站發布技術需求征集通知,由縣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屬地鄉鎮技術需求的征集,由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匯總,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匯總發布。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按照征集的技術需求通過門戶網站發布科技特派員申報通知,由縣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與科技人員對接申報,由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報送,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條件審核(職稱、崗位、誠信)、匯總、公示。由縣級科技管理部門、派出單位、選派人員簽訂三方協議。每年6月末之前完成協議簽訂和資金撥付程序。
第三章 資金適用范圍和預算執行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包含選派工作經費和培養工作經費。選派工作經費按照每人每年2萬元標準補助,培養工作經費按照每人每天120元標準補助。
第九條 選派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選派對象為受援單位提供科技服務、開展農村科技創新創業,具體開支范圍包括交通差旅費、保險費、培訓費、材料費等。
第十條 培養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培養“三區”縣本土科技人員和農村科技創新創業人員,具體開支范圍包括教育培訓費、受培人員食宿補助等。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支出。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嚴禁使用專項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以選派對象為單位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第十三條 選派對象和培訓機構報銷專項資金的票據應與項目活動內容一致,并且支出額度與實際相符,不得弄虛作假,瞞報虛報,其所報銷的票據真實合理可復核。
第十四條 選派工作經費和培養工作經費預算執行進度與結轉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選派對象因故終止服務,其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編制財務報告,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進行清查處理,結余資金原渠道收回,并按照省財政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選派對象無故終止服務或拒不完成選派三方協議,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有權終止其選派任務,并追回已撥資金。
第十五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專項計劃實施期間出現選派對象因故終止服務、培訓任務調整、培訓機構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選派單位和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報省級科技管理部門。
第四章 資金績效及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單位績效自評價、部門績效評價等工作。市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屬地縣(市、區)每半年開展科技特派員績效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通報各派出單位。派出單位要及時開展績效自評價,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工作。省財政廳負責開展財政績效評價和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要加強專項資金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省科技廳要依法依規強化對專項資金使用監督,嚴格支出管理和財務管理。各資金管理使用單位要加強內部監督,加強對本單位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督。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各派出單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情況進行檢查。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專項財務檢查:
(一)未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三)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五)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六)其他違反有關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九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預算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視情節輕重,可以采取通報、終止選派和培訓任務、取消選派和培訓資格、追討違規專項資金等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鼓勵市、縣兩級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加大對選派和培養工作的支持力度,適當增加選派和培養工作經費,并設立科技特派員工作專項資金,為各級科技特派員開展科技服務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頒布的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