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水產養殖動物疫病防控指南(試行)》的通知(農漁養函〔2022〕116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要求,指導水產養殖主體加強對水產養殖動物疾病的防控,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提高水產品穩產保供水平,我局會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制定了《水產養殖動物疾病防控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水產養殖動物疾病防控指南(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我國水產養殖主體對水產養殖動物疾病防控的相關活動。
2 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獸藥管理條例》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三類動物疫病防治規范》
《水生動物產地檢疫采樣技術規范》(SC/T7103)
《水產養殖動植物疾病測報規范》(SC/T7020)
《染疫水生動物無害化處理規范》(SC/T7015)
3 術語和定義
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是指水產養殖動物受各種生物和非生物性因素的作用,而導致正常生命活動紊亂甚至死亡的異常生命活動過程。
水產養殖動物疫病:是指水產養殖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4 疾病預防
4.1 養殖場區建設要求
養殖場區周圍環境衛生良好,通風良好,環境溫度和濕度適宜、無污染源。水源不受周邊水產養殖場、水產品市場、水產品加工場所、水生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等影響,具備良好的水源條件。建設各自獨立的各功能區進排水通道(開放養殖水體除外),避免交叉感染。
4.2 消毒管理
建立消毒制度,科學規范開展消毒工作,對進排水、養殖場所(包括池塘)、運輸工具、工器具、設施設備等進行消毒。具體方法參考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發布的《水生動物衛生法典》“水產設施和設備的消毒”。
4.3 工器具管理
設有工器具存放處,已消毒工器具和未消毒工器具應分開擺放,并專區/池/桶專用。
4.4 養殖用水管理
各功能區的進排水應設立各自獨立的通道(開放養殖水體除外),避免交叉感染。定期檢測養殖水體的水質指標,水溫、pH、溶氧、氨氮、亞硝酸鹽等。養殖尾水排放應符合有關要求,達標排放。
4.5 苗種引(購)入管理
水產養殖動物苗種(包括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他遺傳育種材料)引(購)入前,應查驗檢疫合格證明。運輸至養殖場后直接進入隔離區,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對引(購)入的親本單獨隔離飼養30天。
對引(購)入水產養殖動物的稚體、幼體、受精卵、發眼卵及其他遺傳育種材料,在單獨飼養期間,進行至少2次規定疫病的檢測,經檢測確認無規定疫病病原后,方可移入場內其他區域。
隔離池實行“全進全出”的飼養模式,不得同時隔離兩批(含)以上的水生動物。不同隔離批次之間,應對隔離池進行消毒處理。
4.6 苗種繁育管理
核心繁育區應設立親本培育池、配種產卵池/桶、孵化池/桶、育苗池等,工器具專池/桶專用,對各池/桶水體有避免交叉感染措施。不同批次孵化幼體不得混合培育,不同批次培育的苗種不得混合養殖。
4.7 養殖動物管理
放養健康苗種,控制適宜的放養密度,使用優質配合飼料,保持水質穩定,按照相關規定使用疫苗。一旦發病,停止投喂,加開增氧機,不大量換水,不濫用消毒劑和驅蟲殺蟲等藥物,并及時診斷。
4.8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保管應專人負責。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選購和使用應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要求。使用生物餌料,應消毒或清洗,并每批次進行相關重要疫病病原檢測。有陽性病原檢出的批次應全部淘汰并進行無害化處理;經病原檢疫合格的生物餌料,應進行分裝,冷藏或冷凍保存于專用設施中。飼料存放處應保持清潔、干燥、陰涼、通風,防鼠、防蟲、防高溫。
4.9 獸藥管理
水產養殖用獸藥使用和保管應專人負責。獸藥選購和使用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等要求。藥品存放處應保持清潔、干燥、陰涼、通風,防止高溫、受潮而影響質量。
4.10 媒介生物管理
有對媒介生物,如野外水生動物、工作動物(如犬等)、鳥類和昆蟲等傳播病原風險的預防設施。有阻止野外水生動物通過水系統進入場區的設施。工作動物在限定范圍內活動和喂養。必要時在戶外蓄水池、養殖池或尾水處理池設置阻鳥的設施。設置阻止老鼠、昆蟲及其他有害動物進入場區的設施。
4.11 疾病監測
養殖場應定期開展水產養殖動物疾病監測和檢測。有條件的應主動納入國家級或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或納入全國水產養殖動植物疾病測報范疇。
5 疾病診治
經臨床診斷、流行病學調查或實驗室檢測確診后,采取相應措施對患病動物進行治療。
對于需使用抗菌藥、抗病毒藥、驅蟲和殺蟲劑、消毒劑等進行治療,且為處方藥的,需由執業獸醫開具處方,并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等要求。嚴格執行用藥時間、劑量、療程、休藥期等規定,建立用藥記錄。
6 人員和檔案管理
建立人員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工作人員崗位職責要求。養殖技術人員定期接受培訓。
建立水產養殖管理檔案,將水產養殖動物的引(購)入、隔離檢疫、繁育,消毒,藥品和飼料使用,疾病監測,無害化處理以及苗種銷售等重要生產環節詳細記錄在案,歸檔保存2年以上。
7 應急處置
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制度,對疫情及異常情況要實施快速報告和響應措施。
出現水生動物疫病病原檢測陽性,感染或疑似感染傳染性病原并出現大量死亡,以及不明原因出現大量死亡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水產養殖動植物疾病測報規范》等要求,逐級上報,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同時對上述養殖水生動物(尸體)、養殖場所以及養殖水體等按照《染疫水生動物無害化處理規程》進行無害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