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我會在湖南省長沙市舉辦了《漁業法》修訂工作研討會。國務院法制辦農林司、農業部政法司立法協調處、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政策法規處有關領導;上海海洋大學、大連海洋大學的教授以及湖南、廣東、浙江省漁業主管部門相關負責同志,出席了研討會。
會議就《漁業法》修訂草案及說明進行了梳理和研討,大家從立法原則和法理角度提出了有關意見,并結合實際工作和法律實踐,對部分草案內容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建議。
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將繼續根據意見建議,對《漁業法》草案做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目前的《漁業法》是于1986年通過,并于2004年第二次修訂的?!稘O業法》及《漁業法實施細則》對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規范不明確,一些條款規定與當前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導致執法監管難以到位,一些矛盾和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法律滯后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在實踐中各地漁業部門普遍反映現行《漁業法》的規定還存在漁業水域灘涂保護制度不健全、養殖權和捕撈權不明確、傳統漁民合法權益保護不力、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措施薄弱、對涉外漁業管轄適用不明確、處罰額度過低威懾力不足、《漁業法實施細則》與《漁業法》脫節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亟需加以全面修訂完善。
上述情況對水域生態和漁業可持續發展形成了嚴重威脅,亟需通過修訂法律和配套法規來完善管理制度、強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