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據了解,這是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頒布以來第三次大修,距上次重修已有8年。《草案》強調“防在前,治在后”,增加了八個方面的預防性規定。草案提出,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要根據水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此外,草案還提出,對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體受到污染,支持受害人集團訴訟和代表人訴訟。
對水污染物風險管理
草案強調“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預防性規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預警體系和機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態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建立重污染企業退出機制等。
此外,“草案”還要求: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水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保產業研究所所長傅濤表示,此前20年,我國的環保治理一直是末端治理,但是最近以來,環保的主導思想在發生變化,“防治結合”成為主流。在最新出臺的《土十條》中就可以看出治理思想的轉變。
傅濤表示,在以前的規劃中,一些化工、石化企業都被布設在沿江沿海邊,當時只考慮到物流方便,排污方便,沒有考慮到其帶來的環境風險。據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關于檢查《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曾指出:在我國,約80%的化工、石化企業布設在江河沿岸。
增農村水污染治理規定
較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了“農業和農村水污染控制與治理”的規定。草案提出,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農業生產水污染防治工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漁業生產水污染防治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農村生活水污染防治工作。
對于化肥和農藥的施用,草案也提出了具體要求。草案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鼓勵采取生態措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防止造成水污染。
據了解,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絕大部分制度針對城市和工業污染控制設計。這部法律實施以來,城市水污染和工業污染源控制也的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對農業源和生活源的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形勢嚴峻,在一些地區面源排放的貢獻率已經超過了城市和工業點源,城市水污染向農村轉移也呈加速趨勢。
設專章強調公眾參與
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包括運用司法手段等是草案稿的一個特點。新《環保法》中的“按日計費”、“查封、扣押”的手段都被寫入。此外,草案稿落實環保法中公眾參與的權利,專章規定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草案中明確,對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和依法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此外,草案還規定,對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體受到污染,或者多個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體受到污染,遭受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當事人推選代表人起訴要求作為共同訴訟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共同訴訟受理。
在“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專章中,草案提出,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水環境監測信息發布機制。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質量信息、重點監管排污單位名錄及其重點監管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監測信息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發生的重大水環境事件。(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