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遼寧省農業農村廳、吉林省農業農村廳、黑龍江省農業農村廳:
根據我部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蛙類保護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20〕15號,以下簡稱《通知》),中國林蛙(東北林蛙)和黑龍江林蛙(以下均簡稱“林蛙”)明確由漁業主管部門按照水生動物管理。林蛙管理劃分調整以來,各地漁業主管部門積極與林草部門溝通協調,做好工作交接及后續管理工作,總體進展比較順利,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政策不清、管理要求不明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對林蛙保護和產業發展的指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管理要求,促進林蛙產業規范發展
林蛙是水域和森林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歷史悠久的馴養利用蛙種,具有較高的生態、經濟和社會價值。根據《通知》要求,林草部門原來核發的林蛙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和經營利用許可證被撤回和注銷,林蛙按照經濟水生動物管理。林蛙生活習性和人工繁育方式與一般魚類不同,其產業兼具養殖和捕撈的特點,屬于增殖漁業。為強化林蛙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決定對林蛙捕捉實行專項(特許)捕撈管理,且林蛙捕捉活動僅限于增殖群體,單獨核發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辦理要點詳見附件),可不與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同時使用。三省一區漁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林蛙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要求,嚴格林蛙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批準發放,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掌握實際捕撈作業情況。
二、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林蛙保護管理工作銜接到位
林蛙產業主要分布在林區。有關地方漁業主管部門要主動入位,與林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確保林蛙保護管理工作盡快銜接到位。制定、實施林蛙保護管理政策時,要充分考慮森林保護的有關要求,實現林蛙合理利用與森林保護雙贏。要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主動告知相關管理政策和執法依據,避免因政策不明確或“一刀切”造成蛙農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處理好林蛙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發放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三、強化基礎支撐,提高林蛙保護管理水平
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內林蛙產業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為林蛙保護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礎信息。要針對林蛙產業特點,加強宣傳引導,為林蛙產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要創新管理方式,積極引導蛙農通過成立合作社、行業協會等方式,提高組織化程度和自我規范管理水平,積極探索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強林蛙產業數據采集和可追溯管理,爭取早日在林蛙捕捉等環節實現信息可追溯。在目前實施標識制度尚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可通過制定最小可捕標準、最大回捕率,以及組織檢查捕捉記錄等方式,加強林蛙保護管理。同時,積極支持開展林蛙人工繁育和保護基礎研究,爭取在林蛙全人工養殖方面盡快實現突破,推進林蛙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四、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護好林蛙資源
各地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對林蛙資源和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設立禁漁區、禁漁期等措施,進一步加大林蛙資源保護力度。要加強基層漁政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建設,強化日常執法監管,清理整治無證捕捉和“只捕不養”等行為,禁止到非林蛙增殖區捕捉林蛙,嚴厲打擊電、毒、“大小通吃”等破壞性捕捉方式。要進一步強化與林草、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針對重點區域、重點時段,組織開展聯合專項執法行動,發揮部門執法合力,提高林蛙保護效能。要堅持群防群治,通過設立舉報電話、開展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與林蛙合作社及行業協會協作等方式,共同防范和打擊非法捕捉銷售林蛙等行為。
各地要將林蛙產業發展情況和林蛙保護管理政策制定情況及時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附件:林蛙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辦理要點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