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辦法》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178號)、省財政廳等10部門《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措施》(黑財教〔2021〕100號)等文件,以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資金的支出范圍。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組成。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類。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二)明確資金預算編制要求。項目預算編制包括資金預算編制和績效目標編制。資金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構成,應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預算應包括省級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支出預算應當按照資金開支范圍、項目研發需求和不同來源分別編列。項目績效目標要能清晰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并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績效目標應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便于評價考核。
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及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編制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課題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研發類項目具體比例為: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不超過3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成果轉化類項目具體比例為: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不超過2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15%;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13%;“揭榜掛帥”科技攻關項目間接經費比例按照上述標準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據項目資金額度省級財政與應用方出資比例相應分別提取間接費用。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三)加強資金的預算執行與調劑管理。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履行省政府批復程序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省財政廳撥付下達項目資金。通過省科技廳轉撥的非省級預算單位,在項目合同書簽訂后30日內將項目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預算執行,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根據《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禁止事項清單》(黑科聯發〔2022〕9號)要求,按照項目資金開支范圍和支出標準辦理支出。
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預算確有必要調劑時,應當按照以下調劑范圍和權限,履行相關程序: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劑,項目預算總額不變、課題間預算調劑,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由項目承擔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逐級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省科技廳審核評估后,按有關規定批準。
(二)課題預算總額不變、課題參與單位之間預算調劑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報省科技廳備案;課題預算總額不變,設備費預算調劑的,由課題負責人或參與單位的研究任務負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科研項目實際需求,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三)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由課題負責人或參與單位的研究任務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四)課題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課題承擔單位與課題負責人協商一致后,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課題間接費用總額不變、課題參與單位之間調劑的,由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確定。
對于項目其他來源資金總額不變、不同單位之間調劑的,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審批實施,報省科技廳備案。
(四)突出科研項目資金績效目標管理。項目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省科技廳、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支出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雙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績效監控結果作為后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